问题 | 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债务 |
释义 | 一、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债务 未到认缴出资的期限,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出资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 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账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三、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 法律网提醒您,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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