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中如何理解 |
释义 | 一、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中如何理解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中理解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需要答辩吗 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是由被告人答辩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不需要第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 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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