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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释义
    一、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情形是:
    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的损害。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为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这既是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立法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民用航空器致害应当由其保有人负责的法理。所以,经营者的认定应当与保有人的认定相同,即包括两个标准:一是对航空器具有事实上的处分权力;二是基于自身利益使用航空器。就我国的实践来看,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运输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从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使用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主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网提醒您,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只规定了一项,即受害人故意。这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具有过失(包括重大过失),都不能导致免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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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