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范围可否超过主合同的债务范围内 |
释义 | 一、担保范围可否超过主合同的债务范围内 担保范围不可以超过主合同的债务范围内。 《民法典》强调了担保责任的从属性特征,即担保责任的成立和效力是从属并依附于主债务的:主债务不成立,担保责任亦不成立;主债务不生效,担保责任也不生效;主债务无效,担保责任也随之无效。因此,担保责任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的,主债务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担保责任消灭或减轻,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以主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为限,担保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责任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保证的期限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是: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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