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延履行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
释义 | 一、迟延履行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迟延履行金应从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一审判决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的上诉而不当然生效。可见,迟延履行金应当自二审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迟延履行金的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司法实践中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履行义务,其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制性; 2.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 3.迟延履行金具有补偿性; 4.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 三、迟延履行金的种类 迟延履行金的种类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适用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适用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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