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准备 |
释义 | 一、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作哪些工作准备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之前需要做的工作包括取得检察长的批准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执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案件搜查的程序: 1.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4.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三、搜查证的内容有哪些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 1. 搜查的原因; 2. 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 3. 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 4. 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 5. 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 6. 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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