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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核心信息有哪些
释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核心信息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问题
    法律网提醒您,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申请复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三、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可以放车
    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五日内可以提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出现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车。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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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