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读三无产品的潜在危害因素 |
释义 |
一、解读三无产品的潜在危害因素 1.三无食品。三无食品可能是过期食品、含有色素和防腐剂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食用了这一类食品,吃过后轻则腹痛,重则呕吐、腹泻、以至食物中毒。 2.三无玩具。玩具伤害是造成儿童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比如一些仿真枪、仿真箭等设计不规范,容易伤人;比如有些电动玩具零部件容易拆卸脱落,造成儿童误食;又如“黑心娃娃”内的填充物,可造成儿童皮肤瘙痒、腹泻、哮喘、肺炎等症状。娃娃上脱落的饰物被儿童咽食后,能够造成窒息死亡,中国2006年有数百个儿童因此意外死亡。 3.三无日用品。三无餐盒:生产厂家为降低产品成本,在生产中大量使用碳酸钙、滑石粉等矿物质,工业石蜡以及废塑料,这些伪劣餐盒长期使用可引发消化不良、局部疼痛以及肝系统等多种疾病,严重者会导致胆结石以及重金属中毒等。 二、销售三无产品如何符合立案标准 销售三无产品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何 产品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下: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法律网提醒您,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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