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共有权证办理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
释义 | 一、房屋共有权证办理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1.确权登记: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该核对房屋的所有权,并确保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所有人一致。 2.房屋产权证名义: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必须与实际购房人一致,否则将可能导致法律纠纷。 3.抵押和查封:购房者应仔细核实该房屋是否被抵押和查封,并确保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将其清除。 4.房屋用途:购房者应确保房屋用途符合规定,如商业房屋非得到商业用途许可证,就不能作为商业用途房屋使用。否则将导致相关部门处罚。 二、申请共有产权房的材料 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提交的资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婚姻情况与收入情况证明;租住公房的应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三、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的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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