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的法律鉴定及赔偿计算解析 |
释义 | 一、精神损害的法律鉴定及赔偿计算解析 精神损害的法律鉴定如下: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精神损失费赔偿一般综合这些因素之后进行计算: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 3.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5.当地的生活水平。 二、如何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如下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三、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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