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基本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 1.对债权人的效力。法律网提醒您,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目前没有定论,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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