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财产可供作为抵押物使用 |
释义 | 一、哪些财产可供作为抵押物使用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 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物品: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品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物品。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品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物品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 三、抵押财产清偿债权的顺序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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