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存在哪些免责事由 |
释义 | 一、医疗损害责任存在哪些免责事由 医疗损害责任存在的免责事由如下: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 1.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相关医疗确定的损害程度;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过失; 3.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哪些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原则是过错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定情形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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