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执行条件都有哪些 |
释义 | 一、死刑执行条件都有哪些 死刑执行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对象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取消死刑执行 在下列情况下,死刑应当停止执行: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 三、罪犯被判死刑一般在哪里执行 法律网提醒,罪犯被判死刑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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