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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定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
释义
    一、如何定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
    定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的方式是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与单位。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追诉:
    1.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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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