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院怎样去追加第三人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法院怎样去追加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院如下去追加第三人: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法院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法院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需要答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是由被告人答辩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不需要第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有哪些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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