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征地的法律流程解析 |
释义 | 一、拆迁征地的法律流程解析 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合法征地拆迁政府应出示什么文件 法律网提醒您,合法征地拆迁政府应出示下列文件: 1.征地告知书,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包括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情况; 3.征询意见书,包括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4.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准机关、被征收人、征地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事宜。 ![]() 三、征地拆迁纠纷要去哪个部门处理 征地拆迁纠纷可以去市、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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