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如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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