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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避规定如何适用于刑事诉讼法
释义
    一、回避规定如何适用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针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的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三、刑事诉讼回避的效力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准许回避的,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中请回避的人员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却没有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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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9: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