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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哪些
释义
    一、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哪些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学校有过错,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应当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无过错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需哪些证据
    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需以下证据: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7.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可以在起诉后由法院委托鉴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确保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如果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一种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就应认定为是无效的。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是因重大误解而导致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则应认定为是可撤销的赔偿协议;
    3.由于相对方采取欺诈的手段,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导致一方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这个时候赔偿协议应被认为是无效的,而不再是可撤销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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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