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体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中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 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 裁定书 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 三、审判监督程序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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