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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怎么算
释义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怎么算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时起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材料
    医疗事故的鉴定材料如下: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如何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应当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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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