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谁应该负责 |
释义 | 一、医疗损害责任谁应该负责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 2.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机构。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有的区别如下: 1.性质,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范畴;医疗损害的提法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2.程度:即使最低级别的医疗事故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存在医疗损害,但是存在医疗损害的却不一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3.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个地方的医学会来完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可以跨省委托鉴定。 4.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方不仅要进行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行政责任;医疗损害医方仅需要付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医院只要是医生有相关的案件,都会影响医生职称的评定,升职位等等。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如下: 1.医疗费标准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确认; 3.误工费标准为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但工资超本地同行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4.医疗事故确定赔偿标准的其他方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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