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保管合同的必备主要条款是哪些 |
释义 | 一、仓储保管合同的必备主要条款是哪些 仓储保管合同的必备主要条款是: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二、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 1.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2.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3.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4.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有哪些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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