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哪些 |
释义 |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何种不同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的不同如下: 1.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不同。 2.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顺手牵羊、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手段等。法律网提醒您,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文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法律网提醒您,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如下: 1.开立假信用证 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 2.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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