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非法拆迁后该向哪里申诉 |
释义 | 一、被非法拆迁后该向哪里申诉 拆迁纠纷可以找拆迁的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纠纷裁决书要写明什么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裁决的依据、理由; 4.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拆迁征地纠纷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6个月,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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