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经济性裁员哪些人员不得裁减 |
释义 |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哪些人员不得裁减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的区别 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主要区别在于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不得已所为,比普通裁员受更多的限制,比如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后续工作有哪些 1.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法律网提醒,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3.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