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遗嘱公证异地是否可进行 |
释义 | 一、房屋遗嘱公证异地是否可进行 房屋遗嘱公证异地一般不可进行,遗嘱公证只能在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办理,非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行为无效。但要是其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属于异地,公证行为是有效的。 二、公证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 三、遗嘱公证后可以更改吗 公证遗嘱生效前,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可以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我国法律只对遗嘱的设立和变更形式,进行规制。至于遗嘱人在何处设立或变更遗嘱,法律并无限制。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如出现同为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形,依法以时间在后的公证遗嘱为准。但为了避免将来两份遗嘱,在使用上可能产生的冲突,可要求遗嘱人将原来的遗嘱,提交现承办公证机构存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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