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裁判生效后如何去执行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裁判生效后如何去执行 行政诉讼判决下来执行的方式是:首先会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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