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是谁 |
释义 |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是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 1.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 2.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 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等。 二、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是: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收入×误工时间(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除外。 3.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时间(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参照护工。 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法律网提醒您,签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不可以反悔。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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