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放弃协议缺乏公证是否合法有效 |
释义 | 一、继承权放弃协议缺乏公证是否合法有效 继承权放弃协议不公证有效。只要继承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放弃继承权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那么当事人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即使不经过公证也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放弃遗产继承权需要什么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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