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
释义 |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企业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企业借贷诉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借贷的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适用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收到损害之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股东对企业间的借贷需要负责吗 公司借贷股东一般不需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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