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中应如何理解举证原则 |
释义 | 一、医疗纠纷中应如何理解举证原则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纠纷诉状怎么写? 医疗纠纷诉状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写: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医院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请求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作出判决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有关医疗纠纷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 三、医疗纠纷鉴定证据收集流程? 医疗纠纷鉴定证据收集流程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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