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工伤认定哪些情形有资格 |
释义 | 一、关于工伤认定哪些情形有资格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必须有证人吗 申请工伤鉴定不要求必须有证人。法律网提醒您,只要用人单位依法提交申请工伤鉴定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审核,认为事情经过属实,属于工伤范畴内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三、工伤认定是不是归劳动局 工伤认定不是归劳动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如下: 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3.持鉴定结论、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等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九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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