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非法搜集证据的问题 |
释义 | 一、如何处理非法搜集证据的问题 如下处理非法搜集证据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刑讯逼、暴力、威胁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依法予以排除。 二、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你,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条件是: 1.绝对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 2.对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获取的口供区别对待; 3.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4.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障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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