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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财产可供抵押
释义
    一、哪些财产可供抵押
    以下财产可供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权登记生效吗
    法律网提醒您,抵押权登记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是以动产抵押的,则抵押权是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以不动产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登记机关是哪个机关管理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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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