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遵循哪几个审理标准 |
释义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遵循哪几个审理标准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包括以下六点: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管辖法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 ![]()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的区别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为基于新的事实而提起的诉讼,而再审则是对于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的错误判决进行的重新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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