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自诉案件必需证明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自诉案件必需证明材料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必需证明材料有: 1.自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有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的身份材料,比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薄等; 2.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3.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4.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5.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7.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二、刑事自诉案件怎么起诉 1.确定起诉的法院。 刑事自诉通常是优先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2.准备起诉材料。 3.提起自诉。 法律网提醒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三、属于刑事自诉的是哪些案件 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相关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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