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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外离婚流程探析
释义
    一、国外离婚流程探析
    国外离婚流程如下:
    1.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
    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4.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涉外离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涉外离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三、涉外离婚公证怎么做
    法律网提醒您,涉外离婚公证的做法如下:
    1.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特殊规定,必须有翻译;
    2.经第一步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
    3.将前述的文件送相关国家使领馆认证。
    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当亲自办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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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