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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民法典中离婚后如何规定子女探视权
释义
    一、在民法典中离婚后如何规定子女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关于探望子女的问题,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探望的方式、探望时间、探望次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什么情况下探视权会被取消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中止探视权恢复怎么做
    法律网提醒您,中止探视权恢复:经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征询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和孩子的意见后,法院认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完全消失的,可以恢复探望权人探望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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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