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介绍】 欣小姐与辉先生于2004年5月登记结婚。2006年,辉先生有外遇后,对欣小姐冷淡,并对其谩骂毒打导致右耳鼓膜穿孔,以至不能正常地生活和工作。2009年6月底,欣小姐更被打至右髁状突骨折。因辉先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欣小姐委托曾永前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辉先生赔偿原告欣小姐损害赔偿费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伤害费100320.7元(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4)分割夫妻共有财产4万元元;(5)由被告承担夫妻债务30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高中同学,自愿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100320.7元。广东某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右侧髁状骨折,大约需费用1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4及3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