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职责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
释义 | 一、行纪人职责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行纪人职责需要履行的义务如下: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合同违约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因为行纪合同违约而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行纪人有什么主要权利 行纪人有以下主要权利: 1.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2.提存权,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3.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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