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侵占报警应该受理吗 |
| 释义 |
一、侵占报警应该受理吗 侵占罪报警不应该受理。因为侵占罪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受害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可以直接到法院去提自诉,如果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侵占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立案的标准如下: 1.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应当予以立案; 2.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应当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
| 随便看 |
- 邓超出轨案宣判,名誉被诋毁怎么维权
- 婚前买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 打赌游泳竟溺亡,同伴要承担责任吗
-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如何分配
- 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养藏獒,藏獒伤人怎么处罚
-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女子在北京酒店遇袭,谁将承担责任
- 购房资格和东莞的购房资格审查标准是什么
- 9岁女童“跳山羊”摔伤左肘,道馆需承担赔偿责任
- 申请自住型商品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在火车上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铁路运输部门要负责吗
- 购房者从买房到收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学生在宿舍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 在上海申请限价商品房需要哪些条件
- 买房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哪些
- 学生放学路上打群架,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 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是否构成伤残
-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作为买房人的买卖行为有效吗
- 地铁萌笑男生走红,偷拍他人会构成侵权吗
- 撞死两人后还玩自拍,撞死人怎么处罚
-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 民警牺牲438名,因公殉职国家如何补偿
- 买房与卖房要避免哪些纠纷
- 司机开车撞人后将被撞人丢弃在深山致其死亡,司机构成故意伤人罪吗
- 伤残鉴定人不在鉴定书上签字,这份鉴定书可以作为赔偿依据吗
-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决定
- 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
- 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
-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
-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贪污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
- 关于辩护人复制案件材料收费暂行办法
- 关于迅速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报告
-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
-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 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供销社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大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联合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 关于进一步搞好青壮年工人技术补课工作的意见
- 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
- 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 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 关于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
- 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
- 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 关于部队开展科学文化教育的几项落实措施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