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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释义
    一、哪些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二、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情节比较轻,造成的影响比较小的大多都是非法行医行为,会有一定的处罚,例如取消行医资格以及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等等,而非法行医罪则由于后果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刑法处罚。
    
    三、非法行医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的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法律网提醒您,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引用法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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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