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房屋过户需要多少钱 |
释义 | 一、买卖房屋过户需要多少钱 1.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 2.增值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1%的费用(法律网提醒您,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仅有的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费: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6.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房屋买卖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以下手续: 1.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核档证明等材料到房管局提交申请; 2.备案网签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后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 3.填写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确认过户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三、房产买卖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买卖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引用法条: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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