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未婚证明如何写 |
释义 | 一、个人未婚证明如何写 个人未婚证明的写法具体是:首先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然后写明当事人的婚姻现状。最后由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局予以盖章。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办理未婚证明需要本人去吗 办理未婚证明不一定需要本人去。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自行办理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婚证明在人才市场辖区的办事处办理,不在派出所,由于长期在外面,辖区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情况不熟悉,他们要求本人办理,不过也可以叫亲属拿上委托人身份证等证件代为办理。 三、未婚证明在哪个部门开 未婚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但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先去本地婚姻登记处办理未婚证明(只有一张纸),需要提供两张大一寸红底免冠彩照,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本的主页和本人页)。 2.然后到户口所在的居委会填写申请表,需要提供一张未婚证明的复印件,户口本。 3.再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未婚证,需提供一张一寸免冠彩照,户口本及之前在居委会办理的申请表。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3]《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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