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以下几点: 1.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3.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4.结构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5.结构工程观感质量; 6.屋面工程质量评价; 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8.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怎么办 看具体情况定。法律网提醒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如果质量不合格能修复,在修复好后还是要支付价款,但可以扣留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质量保证金。但因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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