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员回避情形是怎样的形式 |
释义 | 一、动仲裁员回避情形是怎样的形式 动仲裁员回避情形是如下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劳动仲裁员应回避不回避的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 三、申请劳动仲裁员回避的时间 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则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归于消灭。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则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当事人如果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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