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立遗嘱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公证处立遗嘱需要什么材料 公证处立遗嘱需要的材料为: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2.遗嘱中需要继承的财产的财产清单及相关的产权证明; 3.遗嘱书或者是遗嘱文件等; 4.遗嘱公证申请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遗嘱公证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遗嘱公证程序如下: 1.遗嘱人到公证机关提出遗嘱公证的申请; 2.遗嘱人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遗嘱原件等材料; 3.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4.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遗嘱公证后还能修改吗 遗嘱公证后可以更改。遗嘱人可以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来变更已公证过的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3]《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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