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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新规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为:
    1.在治疗终结后,当事人向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相应的材料;
    3.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出具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等。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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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5:24